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9930号
原告郑州东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欢河村西三环北延线与三全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F1998Q。
法定代表人李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喆,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元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博学路正商环湖国际21层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5474912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东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元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郑州东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东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