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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元水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国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529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元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博学路正商环湖国际21层21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国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18号东1**11层1102号。 法定代表人:***。 河南元水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27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国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培训费48000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河南国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元水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千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