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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元水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国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民初27905号 原告:河南元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博学路正商环湖国际21层21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国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元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国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元水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被告河南国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元水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承担向原告返还培训费48000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的责任(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以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8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9日,原告与郑州市筑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学公司”)签订编号为ZX-PX-2018034的《培训协议》,协议约定由筑学公司为原告员工提供中级职称考评培训指导,使乙方人员顺利取得证书,付款方式为13000元/人,人数为5人,总金额为65000元。因筑学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且于2019年8月30日被其独资控股股东***注销,原告要求***退款。2020年7月1日,***找来河南国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国腾教育”)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与***签订《培训费退还协议》,约定国腾教育自愿向原告退还筑学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培训协议》中的6万元培训费,后经原告多次催要,2020年7月21日与国腾教育签订《培训费退还协议》、约定每月20日为退还日,国腾教育分别于7月21日、8月24日退还原告共计12000元,后国腾教育、***再次拒不履行协议,退还相关费用。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国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7月1日签订《培训费退还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公司自愿对郑州市筑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培训费用六万元承担完全清偿责任。自协议签订日,被告首先支付员工应退培训款陆仟元整,每月20号为还款日,每月还款陆仟元整,10个月对上述费用偿还完毕,被告承诺如若违约支付应退款项,原告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协议应当履行。本案中原、被告就退款事项签订了相应协议,该协议已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诉求被告返还培训费4800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国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培训费48000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25日起按照2020年1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保全费500元,由被告河南国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 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