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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263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元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博学路正商环湖国际21层2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前进,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元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豫0104财保9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78966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银行账户:00×××××01(开户银行:郑州×××××有限公司×××××支行)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