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财保90号
申请人:河南元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博学路正商环湖国际21层21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
申请人河南元水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7896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7896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元水实业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田 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