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新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肥市新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11民初375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二跃,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合肥市新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51号秀珍大厦A座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7677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被告**、合肥市新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2元,减半收取17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何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