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终8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泽禹,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新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秀珍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智明,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升禹,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桃园路****仓****iv>
法定代表人:庄伟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智明,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升禹,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深港数字化产业园**楼**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庄志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智明,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升禹,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新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2民初6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二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瑾
书记员姚静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