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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北京蓝筹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302民初1473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北京蓝筹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十堰市百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 原告***、**与被告北京蓝筹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筹公司)、十堰市百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百度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筹公司经本院依法适用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连带返还两原告合同履约金300000元;2.两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168000元(经济损失以合同履约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3月26日,自2019年3月26日起以46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两原告经老乡方程鹏介绍得知,被告蓝筹公司将在十堰市浙江路1号M天下租赁商铺,装修建设一个中医文化馆。两原告为了共同合伙承包该装修工程,现场考察时看到该商铺挂着北京*****文化馆落款北京蓝筹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宣传横幅。两原告遂决定借用被告百度装饰公司的资质和名义签合同承接该工程,并约定从该公司走账提两个点。2016年11月15日,两原告以百度装饰公司名义与被告蓝筹公司签订了一份《十堰**同仁中医文化馆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蓝筹公司将**同仁中医文化馆(地点:十堰市xx路x号xxx)的商铺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百度装饰公司;工程预算总造价1000万元,工期160天,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11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4月20日;承包方向发包方缴纳工程合同履约金80万元,在工程合同约定时间完工时无条件返还承包方。两原告共同作为实际施工人分别于2016年11月23日、25日向被告蓝筹公司账户转账缴纳了共计30万元的合同履约金。之后两原告和被告蓝筹公司联系时,发现被告百般推脱不通知两原告进场施工,两原告一直催到2017年6月,约定的竣工日期也过了,仍未能进场动工。两原告多次向被告蓝筹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被告推脱不给,被告百度装饰公司也不配合两原告主张权利。现两原告认为,被告蓝筹公司不守信用违约在先,应当依法退还两原告保证金,并赔偿经济损失。两原告借用被告百度装饰公司的资质和名义签订合同及承包工程,被告百度装饰公司在无利可图时就不配合原告主张权利,有违诚信原则,给原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百度装饰公司辩称:百度装饰公司没有参与承包涉案装修工程,没有收取一分钱保证金。百度装饰公司出借资质给原告使用,没有收取资金及报酬。在整个事件当中,百度装饰公司没有任何过错。百度装饰公司没有义务配合原告主张权利,并且百度装饰公司已尽力配合原告讨要保证金。原告主张月息2%的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蓝筹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得知蓝筹公司将在位于十堰市茅箭区xx路x号xxx小区商铺建设中医文化馆后,经与百度装饰公司协商,***、**拟借用百度装饰公司的资质和名义承接蓝筹公司十堰**同仁中医文化馆装饰装修工程。2016年11月15日,蓝筹公司与百度装饰公司签订《十堰**同仁中医文化馆装修合同》。该装修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室内+外墙装修+电源电器+办公家具,采用全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工程预算总造价1000万元;合同工期为160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年11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4月20日;百度装饰公司向蓝筹公司缴纳工程合同履约金80万元,在工程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时无条件返还百度装饰公司等。 ***无力交纳上述装修工程合同履约金,经与***协商,***拟向***借款交纳合同履约金。2016年11月20日,***向***出具《借条》。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现金20万元,用***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入蓝筹公司账上,以打款凭据为准,用途为十堰市浙江路1号M天下商铺**同仁中医文化馆装修;***承诺如果装修顺利完成,***愿付***总工程款的5%利息,如果工程没做,***愿按借款月息3分的利息付给***,还款时间以还款的日期为准,直接还到***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上。2016年11月23日,***通过其农业银行账户分两次向蓝筹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20万元。2016年11月25日,**向蓝筹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后蓝筹公司未通知***、**进场对涉案装修工程进行施工,亦未退还***、**合同履约金。***、**要求退还合同履约金无果,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虽然《十堰**同仁中医文化馆装修合同》系蓝筹公司与百度装饰公司签订,但百度装饰公司认可该公司未实际承包涉案装修工程,并认可该公司出借资质给***、**使用。***、**主张其以百度装饰公司名义与蓝筹公司签订了上述合同,并拟借用百度装饰公司的资质和名义承接涉案装修工程,本院予以采信。***主张其从***处借款20万元作为合同履约金,并由***直接将该20万元转账支付给蓝筹公司,对此,***出庭作证予以证实,亦有***提交的《借条》为证,百度装饰公司和蓝筹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的该项主张予以采信。***、**分别向蓝筹公司交纳20万元、10万元合同履约金后,最终未能承接到涉案装修工程,蓝筹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上述合同履约金返还给***、**。蓝筹公司占用上述合同履约金期间,给***、**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应当向***、**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结合***、**的诉讼请求,该利息损失可从2016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合同履约金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未向百度装饰公司支付合同履约金,其主张百度装饰公司连带返还合同履约金及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蓝筹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同履约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蓝筹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同履约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由被告北京蓝筹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陈 双 人民陪审员  陈新权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