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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零点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21402号 原告:武汉零点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856号紫阳众创空间C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区**大道699-8号**软件产业基地研发一区5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江河映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7号中国光谷科技会展中心2层B2019-22。 法定代表人:**啡,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零点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江河映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零点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零点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零点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52元,减半收取8226元,原告武汉零点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殷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