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82民初6045号
原告:河南科扬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30号。
法定代表人:刘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超,河南砥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昌军,河南砥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强,公司董事长。
被告:灵宝金源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强,公司董事长。
被告:灵宝财汇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刘皓天,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科扬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灵宝金源控股有限公司、灵宝财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科扬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科扬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科扬投资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9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河南科扬投资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秋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帅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