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扬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科扬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2执4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科扬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卫云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开发区向川东路2街坊**院**楼******
法定代表人涂洪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河滨路馨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涂可华,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科扬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三仲裁字[201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科扬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费1749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10月9日起,以监理费174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至两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仲裁费5894元,处理费1768元,合计7662元。由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28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科扬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 丽
审判员 李会强
审判员 肖 强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