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扬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科扬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2执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科扬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卫云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开发区向川东路2街坊**院**楼******
法定代表人涂洪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河滨路馨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涂可华,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科扬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三仲裁字[201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科扬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费1749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10月9日起,以监理费174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至两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仲裁费5894元,处理费1768元,合计7662元。由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280元。由于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科扬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1、2018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2、2018年3月17日被执行人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报告财产。2018年3月30日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报告财产。3、2018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4、2018年2月27日、2018年4月18日分别对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等信息进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性权益。5、2018年4月8日、2018年4月9日对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土地、房产信息。6、2018年3月28日对被执行人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房产进行查询,除已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土地、房产信息。7、2018年6月6日将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6月7日对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涂洪生、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涂可华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活动,本院已于2018年6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科扬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其再次提供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科扬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鉴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科扬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三仲裁字[2018]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 丽
审判员 李会强
审判员 肖 强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