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扬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科扬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202民初1523号
原告:***,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河南科扬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30号。
法定代表人:卫云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京丽,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科扬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云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付长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