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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的现金86700.00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孔 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