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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东方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执恢109号 申请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123号金茂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06382346C。 法定代表人:程祥珅,该单位。 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东方中学,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12495186969F。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东方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12民初3227。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