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民初732号
原告:***,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艾(特别授权),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告:***,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