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2190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闸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31278205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城区******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828570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光河路123号金茂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06382346C。
法定代表人:程祥珅,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联合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唐口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4339038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现住任城区。
被执行人:***,女,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现住任城区。
被执行人:程祥珅,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张士娟,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联合纸业有限公司、***、***、程祥珅、张士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