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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恢9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 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 宁市光河路123号金茂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程祥珅,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济宁翔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 市任城区翠都国际A座2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翔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