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恢9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
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
宁市光河路123号金茂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程祥珅,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济宁翔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
市任城区翠都国际A座2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翔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