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3民初4850号
原告:莱州市振荣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民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华山路聊大花园D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认为,经查,山东民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7月6日变更名称、住所地等内容,原告仍以山东民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有明确被告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莱州市振荣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