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盈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02民初12099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街道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卫育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民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华山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长彬,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茌平县韩集乡。 被告:***,男,1980年1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遐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下称立方公司)、山东民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民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立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民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仇长彬、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节点工程款2495337.8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之日);2、判令被告支付已完工工程款、停工损失1616238.6元及利息(以审计结论为准);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审计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内部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内容为:原告承包位于韩集大杨1#-4#、11#、12#、18#-21#及13#-17#伸缩缝以东图纸部分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付款方式:工程主体完工后付总造价的40%,验收合格后与建设方交接完成后半月付总造价的95%,余款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该工程由被告民盈公司借用被告立方公司资质总承包。2020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民盈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韩集乡大**三期工程项目,前期因拆迁和资金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经协商一致,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付款节点作出如下调整,只针对乙方施工内的工程,节点独立结算。付款节点:工程款拨付20%,乙方组织人员开始抹灰。抹灰完成一半付至工程款的30%,抹灰全部完成付至60%,瓷砖和墙进行穿插施工,院墙、瓷砖完成付至70%,本协议工期为50天,因甲方付款不到位导致的工期停滞及延后由甲方负责,停工期所产生的租赁费、人工费、管理费等由甲方据实补偿给乙方。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经与被告结算,原告施工总面积为6848.86平米,合同约定每平米1180元,现原告施工的工程抹灰全部施工完毕,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至60%,被告仅支付2353648元,剩余2495337.8元未付。另原告施工的工程已近全部完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付款,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无法继续施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已完成部分工程款并承担原告停工期间的经济损失1616238.6元。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立方公司辩称,1、立方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案涉合同的当事人是原告与***,被告立方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2、被告立方公司与被告民盈公司及***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不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立方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又补充答辩意见:原告起诉后,经原告申请,法院冻结立方公司账户,导致被告立方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无法参与投标,给立方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立方公司将保留追究原告因错误查封造成损失的权利。 被告***辩称,原告施工的工程没有达到付款节点,不应支付工程款。1、***子没有抹灰,由监理下发的通知书予以证明。2、签订案涉补充协议时,原告私自变动了付款节点,60%后面“瓷砖与墙体进行穿插施工”,该句话应在30%后边体现,***墙后抹灰。当时签订附加协议时,制定了施工进度计划详细清单,工程量清单上载明抹灰完成同时,屋面要全部完成,厨卫防水完成两排,在此情况下才付60%的工程款。3、抹灰期间,监理发现屋顶有下垂裂缝,构成严重施工质量问题,监理要求马上拆除,重新施工。但原告一直未整改,监理公司下达罚款通知单。4、原告就本案起诉后,由原告律师、建设方代表及施工方代表在建设方的调解下达成协议,由原告三日内组织人员到场施工,***在十日内拨付原告60%的进度款。但原告未履行该协议。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赔偿原告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民盈公司辩称:案涉合同系原告与***签订,原告与民盈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原告申请查封被告民盈公司账户错误。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立方公司通过招标方式承包了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韩集乡大**三期新居建设工程,合同金额为3872179785元,工程结算中约定:综合单价包死,根据工程量据实结算。后原告与被告***签订内部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名称为韩集大杨1#-4#,11#,12#,18#,19#,20#,21#以及13#-17#伸缩缝以东图纸部分,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为图纸范围内(门窗和内外墙与二期一样,院墙内外抹灰并涂乳胶漆);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期限至2019年10月2日至12月31日,共90天;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总面积8349.75平米,单价为每平米1180元;付款方式为主体完工后付总造价的40%,验收合格后与建设方交接完成半月后付至总造价的95%;质保期(两年)结束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承接的韩集大***三期工程1#、2#、3#、4#楼主体施工工作已完成,共计5446平方。老年公寓已施工1380平方,老年公寓主体施工完成后(不含后期)甲方应无条件组织1#、2#、3#、4#楼及老年公寓的主体验收,不再以任何理由推脱,以验收单提交之日起7日内不组织验收则自动视为验收合格。 2020年8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补充协议书,该协议上加盖了被告民盈公司的公章,约定:韩集乡大***三期工程项目,前期因拆迁和资金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付款节点做出以下调整,只针对乙方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节点独立结算。一、付款节点:工程款拨付20%,乙方组织人员进场开始抹灰,抹灰完成总面积的一半付至工程款的30%,抹灰全部完成付至60%,瓷砖和院墙进行穿插施工,院墙、瓷砖完成付至70%。二、本协议工期为50天(因塔吊占地问题院墙施工不含在本工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施工顺延外,乙方如实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执行(后附)。逾期一天罚款1000元。如因付款不到位导致的工期停滞及延后由甲方负责,停工期间所产生的租赁费、人工费、管理费等甲方据实补偿给乙方。 被告***提交2020年8月29号***签字的韩集大***三期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内容为:8月29日-9月8日,屋面施工完成二排,内外墙抹灰完成二排;9月9日-9月18日,屋面全面完成,内外墙抹灰全面完成,厨卫防水完成两排;9月19日-9月28日,厨卫防水全面完成,墙砖完成二排,地砖完成一排;9月29日-10月8日,地砖完成三排,墙砖全部完成;10月9日-10月18日,院墙(强)地砖全部完成。被告***以此证明原告没有按照上述时间进行施工。***对***的主张不予认可。 2000年11月3日,***(乙方)与***(甲方)签订和解协议,内容为:甲、乙针对乙方施工的韩集乡大**三期工程项目,因付款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现双方针对付款及施工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保证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付至乙方施工工程的60%或由甲方同意由开发方直接向乙方支付,逾期甲方按应付工程款数额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二、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组织人员复工,甲方协调因其他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施工的困境,保证正常施工。三、甲方付款到位后,乙方向法院撤回起诉,因诉讼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四、甲方因付款不及时导致停工,甲方不追究乙方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未复工,被告也未给付原告约定的工程款,被告称约定抹灰两遍,但原告只抹灰一遍。 被告提交落款为聊城市华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但加盖聊城市华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资料专用章、***签字的监理通知单及照片,证明原告施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其在开庭前从未见过该监理通知单。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并且***在拨付案涉工程30%的工程款时,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其已完工的工程量及工程款数额进行鉴定。山东昌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后于2021年5月6日依法作出***价字(2021)第345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1、无争议部分工程造价4790842.20元(含抹灰造价约45万元);2、有争议部分工程造价(被告提出非原告施工部分造价):平整场地造价4244.14元,屋面珍珠岩造价36397.87元,钎探造价29234.13元。原、被告对该鉴定报告均提出异议,山东昌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韩集乡大**三期新居工程鉴定报告》的异议回复。被告***主张前往案涉工地进行勘察的鉴定人员并非鉴定报告所附的***、***,该鉴定报告为无效报告。 2021年8月13日,山东昌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内容为:因本工程纸版图纸及CAD图纸都齐全,需计算界面较清晰,故安排助手前去勘察现场,我方勘察现场时已做了详细的现场勘察记录,且原、被告双方均已签字认可。 原告及被告***均无案涉工程施工资质。***与被告民盈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原告主张***给付其工程款2353648元;被告***主张其给付原告工程款2440000元。被告***对其主张没有提交证据。 原告无据证明其施工了平整场地、屋面珍珠岩工程及钎探工程。 被告民盈公司称其与立方公司、***均无合同关系,也没有施工案涉工程。民盈公司对其在***与***于2020年8月28日的协议上加盖公章称要么是误盖,要么是别人拿着加盖。 原告主张被告***应给付工程款2495337.8元,***辩称如果原告完成施工节点后,应给付原告2495337.8元工程款,但因原告没有完成抹灰工序,根据图纸及施工技术要求,抹灰分两遍施工,但原告只施工了一遍抹灰。 原告要求被告停工损失及利息1616238.6元,原告对其主张没有提交证据。 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0)鲁1502民初120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民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以此支出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 本院认为,对被告立方公司主张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由立方公司承建,立方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不违背法律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内部工程承包合同书的效力。原告***、被告***均无施工案涉工程的资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内部工程承包合同书属无效合同。 对山东昌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价字(2021)第345号鉴定报告及异议回复,原、被告均有异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能推翻该鉴定报告,对该鉴定报告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对被告***主张“根据图纸及施工技术要求,应施工两边抹灰,但原告只施工一遍”问题,山东昌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中显示:施工图纸的做法为9+6抹灰共15mm厚,因现场抹灰厚度达到15mm,故鉴定报告中按照图纸做法计价。抹灰一遍或两遍是施工工艺问题。 对被告提交的监理通知单,原告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监理通知单落款单位和加盖的印章不符,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 被告民盈公司在原告与被告***的协议上加盖印章,应视为民盈公司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务加入。 原告与被告立方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原告要求立方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依据。 原告已施工的工程造价为4790842.2元,被告***已付款2353648元,被告***、民盈公司应给付原告2437194.2元。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616238.6元,没有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对原告要求利息的问题,本院认为自原告向本院起诉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民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437194.2元及利息(利息以243719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1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山东立方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846元,原告负担8083元,被告负担***、山东民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763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山东民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