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泰安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东浙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2744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市擂鼓石大街659-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浙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楼东首。 法定代表人:张海彬,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泰安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浙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131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1342983元,被执行人山东浙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楼东首。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二)**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顾 泉 审 判 员 邢攸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