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泰安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颐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1435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胜东路。 法定代表人:***。 根据泰安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字第255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8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郁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