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1435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胜东路。
法定代表人:***。
根据泰安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字第255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8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郁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