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泰安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东浙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财保125号 申请人:泰安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擂鼓石大街659-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浙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凤凰以东、苍龙泉大街以北前***沿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张海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泰安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8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泰安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7月5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浙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已受理,2021年7月5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请财产保全,申请人泰安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亦向本院提供了担保财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山东浙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莱芜高新区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1日。 二、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抵押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安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