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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兖州区某某资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宏丰物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1701号之一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057917565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宏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51764917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银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山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60007141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达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西路11667号四层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MHYPU2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87462J。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被告: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RPF472。 法定代表人:**积,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宏丰物资有限公司、济南银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达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青岛****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兖州区***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兖州区***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兖州区***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济宁市兖州区***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庞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