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1701号之一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057917565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宏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51764917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银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山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60007141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达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西路11667号四层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MHYPU2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87462J。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被告: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RPF472。
法定代表人:**积,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宏丰物资有限公司、济南银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达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青岛****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兖州区***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兖州区***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兖州区***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济宁市兖州区***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庞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