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1701号
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057917565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宏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51764917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银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山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60007141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达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西路11667号四层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MHYPU2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87462J。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被申请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RPF472。
法定代表人:**积,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宏丰物资有限公司、济南银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达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青岛****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宏丰物资有限公司、济南银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达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青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宏丰物资有限公司、济南银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达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青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济宁市兖州区***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庞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