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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警察学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81民初2751号 原告山东华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警察学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住所地济南市'style='cousor:pointer'>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行政学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常务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71年9月13日,汉族,该单位信息技术部副主任,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华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警察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山东行政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9元,由原告山东华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