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81民初2751号
原告山东华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警察学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住所地济南市'style='cousor:pointer'>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行政学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常务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71年9月13日,汉族,该单位信息技术部副主任,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华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警察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山东行政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9元,由原告山东华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