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5156号
原告:**,男,1984年1月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现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豫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天安大道北侧市民之家**,实际经营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实际经营地北京市东城区兴化路**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豫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系劳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地在河南省项城市,现居住地在天津市西青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或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管辖。经询问,原告不同意移送管辖。原告称本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在津南区,故应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确定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工程在天津市津南区,故本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