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52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1355584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祯临,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豫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天安大道北侧市民之家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2890253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豫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鲁0783民初52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豫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豫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豫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