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锦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锦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7执2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锦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文俊,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锦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7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锦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同时,被告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还应承担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用1650元,由被告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锦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9406元,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亦未在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由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据申请人反映,目前被执行人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债务较多,已停止经营,现不知去向。
4、因被执行人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94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路宽成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