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6818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锦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招林。
原告***与被告苏州锦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衡晓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