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锦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锦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6818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锦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招林。

原告***与被告苏州锦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衡晓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