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天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天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302民初1313号 原告:惠州市天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鹅岭西路**(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新区惠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破产管理人:惠州市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均系******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州市天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州市天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惠州市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惠州市天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称,为委托原告对惠州市***新区21号小区翡翠香缇园1、2、3栋商住楼建设项目进行新建土建白蚁预防工程,被告于2014年8月30日与原告签订了《惠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合同》,双方约定工程总费用为人民币259124元,被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结清余款。若被告逾期付款,则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纳款的千分之五向原告方支付滞纳金。2017年11月14日工程竣工后,上述工程在惠州***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中心完成了备案。然而,被告于2014年9月4日向原告支付203294.4元后便再也没有支付任何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拒绝。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惠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工程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工程价款,因此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以上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5829.6元和违约金16748.9元(55829.6×30%),以上共计72578.5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破产管理人书面答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惠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合同》第十五条第3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甲方应在7日内结清余款”。涉案工程于2017年11月22日竣工验收合格,按约定应当于2017年11月29日付清款项。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7年11月30日开始计算。根据被答辩人的起诉状显示,落款时间为2020年12月8日,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被答辩人未提交相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破产管理人补充答辩称,原告补充的证据网上立案的截图不完整,无法完全地体现案件立案的情况以及受理情况。起诉状落款的时间为2020年12月8日,代理人通过在粤公证小程序公众查询部分,查询到本案正式立案的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与原告所主张的本案立案时间为2020年8月17日间隔五个月。本案如果五个月的时间都在用于立案,是不符合法院立案流程的。因此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惠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合同》,其中主要约定:1、被告将位于惠州市***新区新建土建白蚁防治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总费用为259124元;2、被告分三次付清合同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被告在收到房屋白蚁预防备案证明书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双方确认后,被告应在7日内,结清余款。3、被告逾期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纳款的千分之五向原告交纳滞纳金。该合同于2014年9月10日在惠州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所进行备案。 涉案白蚁防治工程于2017年11月14日完成竣工验收。 另查一,被告分别于2014年9月4日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3294.4元。 另查二,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通过网上立案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于2020年8月18日审核通过后告知原告:关于惠州市天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案已进入诉前联调程序。 另查三,原告提供了与被告股东***的短信记录、***的微信个人页面,已证明原告曾分别于2018年4月23日、2019年1月27日向被告催讨过尚欠的工程款。 另查四,经深圳大唐创富投资企业(有限合同)申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0)粤13破申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深圳大唐创富投资企业(有限合同)对被申请人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13破申177号《决定书》,指定惠州市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为负责人。2021年4月21日,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原告发出《债权申报通知书》。 裁判的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惠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55829.6元,因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惠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合同》中约定工程总费用为259124元,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3267.4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5829.6元(259124元-203294.4元)。原告的诉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16748.9元,因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惠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合同》中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纳款的千分之五向原告交纳滞纳金”,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并未超过按照合同计算的标准,亦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管理人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已于2020年8月17日通过网上立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审核通过。故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应认定为2020年8月18日。再者,原告曾分别于2018年4月23日、2019年1月27日向被告催讨过尚欠的工程款。因此,被告管理人的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天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829.6元及违约金1674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5元,由被告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石 磊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