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执354号
原告:南江县南江镇泰丰建筑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22MA63LWJR4E,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东榆镇华光村1社。
经营者:赵子君,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25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75662127XF,公司住所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
法定代表人:曹建国,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江县南江镇泰丰建筑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1、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2、通过多次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3、通过仪陇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屋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4、已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建国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代表人曹建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922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龙潮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乔 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