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02执1528号
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75662127XF。
法定代表人:曹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周伏友与***、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的(2020)川04民终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受理费18196.57元由***、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经催缴,***、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缴纳案件诉讼费的义务。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于2022年6月2日移送立案执行追缴诉讼费18196.57元。经查,周伏友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2020)川0402执2169号案件执行,2020年12月28日,该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遵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川高法[2019]135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已申请执行的案件,并案执行”通知精神,故本案诉讼费并入(2020)川0402执2169号案件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0402执1528号案件的执行,本案诉讼费并入(2020)川0402执2169号案件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刁仁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