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景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执186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06月16日出生,住安康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香溪大道。被执行人:陕西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香溪大道枣树巷435号。法定代表人:**。 **与***、陕西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全部履行该判决书上所确定的义务,即:一、向**偿还下余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合计900000元;二、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2924元、保全费、保函保险费7370元、执行费13474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陕西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当即向**给付10万元(已履行),下余借款本息80万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于2022年9月15日前向**给付;除此外,被执行人***、陕西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前额外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万元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若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902执186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