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02执保152号
安康市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安康山川秀美农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安康市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安康山川秀美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273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安康市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安康山川秀美农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509598元予以保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网络查控被申请人陕西力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有存款余额,于2021年6月8日对陕西安康山川秀美农业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存款余额中的509598元予以冻结,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02执保152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