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民初2739号
原告安康市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X。
法定代表人王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安康山川秀美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康市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安康山川秀美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安康市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陕西安康山川秀美农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09598元采取冻结措施。原告安康市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康市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陕西安康山川秀美农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9598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 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