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园林生态集团有限公司

***与西安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原西安市园林绿化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9985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对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赛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原西安市园林绿化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12民初998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12民初9985号民事裁定书中“***”补正为“***”。 审  判  员   **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