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初511号之一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6532073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园林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建强路5号大明***广场A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6699755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宏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花园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YWHAR5T。
法定代表人:**左。
被告:**左,男,汉族,1984年5月25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陕西力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与纬二街十字西角0号阳阳国际广场1幢2**7层20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6Y70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8日生,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园林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常州宏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顺公司)、**左、陕西力弘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弘公司)、***、***、常州路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得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23年1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路得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因原告与各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淑琴
审 判 员 杨 成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田 怡
书 记 员 孙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