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园林生态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园林生态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初511号之一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6532073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园林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建强路5号大明***广场A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6699755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宏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花园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YWHAR5T。 法定代表人:**左。 被告:**左,男,汉族,1984年5月25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陕西力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与纬二街十字西角0号阳阳国际广场1幢2**7层20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6Y70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8日生,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园林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常州宏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顺公司)、**左、陕西力弘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弘公司)、***、***、常州路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得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23年1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路得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因原告与各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淑琴 审 判 员 杨 成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田 怡 书 记 员 孙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