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锐诺节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锐诺节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名雅经纬大饭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2105号
申请执行人:***诺节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兴唐经典****沿街综合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2208592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名雅经纬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环城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6482335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诺节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济宁名雅经纬大饭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济宁名雅经纬大饭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9)鲁0811民初9828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宁名雅经纬大饭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