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9659号之二
原告:江苏先锋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255DUE3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工业集中区经一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5570760888。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先锋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12月21日,原告江苏先锋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先锋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先锋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5元,减半收取2632.5元,保全费1970元,由原告江苏先锋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 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