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民初7691号
原告:临沂蓝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长山生态保护区毛家庄村东1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FDK2N2Q。
法定代表人:梅峻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泗水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泗水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泉林镇张公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166360655L。
法定代表人:段元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临沂蓝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泗水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临沂蓝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蓝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蓝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8元,减半收取计1904元,保全费1397元,由临沂蓝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花
书 记 员 梁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