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32执恢57号
申请人:梁山县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陈善民,经理。
被执行人:梁山县剧院,住所地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杨义,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山县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山县剧院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832执恢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成斌
审判员 马慧颖
审判员 王从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包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