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梁山县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山东铭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32执1841号
申请执行人:梁山县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梁山县人民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陈善民,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铭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淄博铭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70303776325240D,住所地淄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梁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山东铭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铭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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