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11执保2663号
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邹城市东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166122614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守信,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宁市任城区。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8民终6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市政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守信名下的银行存款547689元。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守信名下的银行存款547689元。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