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市政工程公司

***、**市市政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民初6513号 原告:***,男,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 被告:**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市东滩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16612261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市市政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 彬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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