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恢2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阳光城市花园沿街商业楼东单元四层0404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存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劳人仲案字(2019)第1423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劳人仲案字(2019)第1423书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文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