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阳光城市花园沿街商业楼东单元四层0404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存超。
本院在执申请执行人行***与被执行人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891执恢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孔 旭
审判员 赵文斌
审判员 王德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