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执2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宁高新区凯赛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4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
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济宁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济仲裁字(2016)第36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称,在本案的仲裁审理阶段,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申请财产保全,查封的房产、土地均为本案抵押物,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现申请对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济宁市高新区凯旋路南永安工业园1#仓库(证号:济字第2015015534号),位于济宁市高新区凯旋路南永安工业园2#仓库(证号:济字第2013010849号),位于济宁凯旋路南的房产(证号:中区字第××号)及位于济宁高新区***路南的土地{证号(2010)第08121000***号}进行评估拍卖。
经核查,上述三套房产的首封法院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案件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诉济宁市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一案,保全案号为(2015)任民保字第274号,审理***(2015)任商初字第2451号};上述土地的首封法院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件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诉济宁市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鲁0891执保04号}。
本院认为,上述三套房产的首封法院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本院为优先权法院,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该案{案号:(2017)鲁08执296号}指定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