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济宁华强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3845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负责人:许家兴,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济宁华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执行人济宁华强科技有限公司、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的(2019)鲁0811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34899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线上查控情况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
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不能满足本案执行标的。
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因上述车辆无法控制,无法处置。
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线下调查情况。
本院前往济宁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高新区凯旋馆南永安工业园1号仓库、2号仓库,位于济宁市凯旋馆南三套房产;***名下位于济宁高新区创意SOHO1号办公楼011501房产两套,位于兴唐国翠城9号楼东二单元十四层1401号房及位于车站小区8号楼东二单元二层东户;***名下位于济宁紫金城公寓小区综合楼A1号楼103号及105号房产两套;位于冠亚星城A16号楼东二单元九层东户;***、***名下位于济宁市阜桥辖区圣华商业花园沿街商业1号楼北数第七户一、二层营业房一处;位于济宁兴唐国翠城6号楼东单元二层西户房产;位于济宁兴唐国翠城6号楼东单元二层东户房产;位于刘庄路永安建筑管道锅炉安装公司宿舍东单元三层东户、东二单元二层西户房产两套。因上述房产全部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三、本院采取的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情况:本院已采取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相应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闫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