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1823号
申请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济宁市高新区琵琶山北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808950502。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申请人: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凯旋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申请人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自有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9)鲁0811民初7582号准予查封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浩